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 机床工具分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员章程
会员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机床工具分会。
第二条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机床工具分会是由从事机床工具行业的制造企业为主体,由有关企业或企业集团、经营公司、科研设计单位、院校和团体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机床装备行业自律管理,为机床装备企业服务,反映机床装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需求,维护机床装备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和发展机床装备行业在各行业间、地区间、部门间、企业间的关系和合作,在企业和政府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机床装备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机床装备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引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机床装备行业的产业政策和法规,调查机床装备行业市场需求,研究国内外机床装备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机床装备行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二) 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新产品开发和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前期咨询调研,提出论证意见,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依据;
(三) 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自律性管理机制,提高专业化行业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促进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 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机床装备行业各类产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推进机床装备行业标准的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五) 推荐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 开展市机床装备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促进各种形式的联合;
(七) 组织机床装备行业的展销会、洽谈会、报告会、招商等活动,努力提高机床装备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八)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标准、法规及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
(九)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十) 按照实际需要,加强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十一)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
(三) 机床装备生产、流通、科研、设计、教学的企业单位(包括外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可依据章程停止其行使会员的部分权利,直至予以除名:
(一)   自行停产或转产、破产;
(二)   依法被撤销;
(三)   无故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   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经劝告等拒不改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机床工具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终止事宜;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⑴理事人数不足额定的2/3时;⑵20%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⑶理事会认为必要时;⑷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协会理事由当选的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非国家机关公务员;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离职期间,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承办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若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的单位职务发生变动,则由会员单位推荐新任职的法人代表或分管领导担任理事会成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三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