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滕州市机械制造工业园建设,规范入园标准,提高入园质量,促进技术含量高、规模效益好、产业带动力强的项目向园区集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入园企业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机械制造工业园入园企业范围是:整机生产企业、功能零部件生产企业、研发机构和为机械工业发展配套的物流中心等服务型企业。
第二条 机械制造工业园入园企业标准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安全标准,整机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不低于5000 万元,功能零部件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土地政策
第三条 机械制造工业园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商贸用地,最高使用年限分别为50 年、40 年。机械制造工业园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出让。项目单位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单位在完成初始投资60%后,允许企业以100%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融资。
第四条 在机械制造工业园投资的机械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投资规模大,从事整机生产的项目,市政府从机械制造业专项基金中给予政策扶持,专项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对于从事功能零部件生产的入园企业,市政府给予更大的政策扶持。
第六条 对于经批准在机械制造工业园内投资公共研发中心项目,市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 对现有城区内机械骨干企业和因场地制约束缚发展的企业,要求入园投资并在原有企业基础上扩大规模,除享受机械制造工业园优惠政策外,政府对该企业土地出让金给予优惠,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税费政策
第八条 入园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免、减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二层以上厂房全免,建设一层厂房的减免50%。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免收墙体节能费、招标管理费、防雷灾技术服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仅限项目单位)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测绘、规划设计、地质勘探、土地评估等劳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三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的七年内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
第九条 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内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等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两年减半扶持;外资性质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第十条 机械制造工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充足优质的生产要素,水、电、煤气、蒸汽的费用按政府定价收取。
第十一条 对原有企业入园后扩大规模形成的税收,在确保原有税收完成的基础上,对新增的税收地方留成超出部分,连续三年给予50%返还,专项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